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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22-11-08 11:15:32
  •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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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连云港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在涉及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归集、发布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

第六条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一般等级、较重等级和严重等级三个等级。城市管理严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失信行为采取积分制度,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计分周期。自然年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计分方法(满分100分)

一个自然年内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起扣5分。

一个自然年内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分。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每起扣60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每起扣100分,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单。

在连云区进行城管局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经查实每起扣30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60分;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扣100分,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单。

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没有按时缴纳的,每起扣30分,催缴后仍未缴纳的,每起扣60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扣100分,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单。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每起扣30分;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每起扣60分;伤害行政执法人员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扣100分,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单。

另有分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的惩戒:

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累计扣分30分以上(含30分)的,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备案。

对符合一般失信行为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对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予以告诫,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累计扣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报送区信用办备案,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

对符合较重失信行为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对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予以告诫,并进行诚信约谈,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累计扣分100分(含100分)的,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报区信用办,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对符合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送区信用办,录入市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在公共媒体平台公布城市管理失信人员黑名单。

因严重失信行为已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告知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并进行诚信约谈,指出严重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报送区信用办。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提醒和告知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经书面信用提醒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一般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列为较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失信记录自城市管理部门认定失信等级之日起生效,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失信记录,自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区信用办备案认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严重失信记录,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公示,其中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有效期7年,失信自然人黑名单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对黑名单发布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异议申请经核实,应当向申请人反馈调查结论,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撤销。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一)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修复要求的;

(二)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

第十九条 一个自然年内参加城管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满60分,可以进行一般失信等级的信用修复,一般失信分数清零。

一个自然年内参加城管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满90分,可以进行较重失信等级的信用修复,较重失信分数清零。

因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一个自然年内垃圾分类量达100公斤或因其宣传加入垃圾分类达30户,被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文明市民”荣誉的,可以抵扣失信分数30分。

因认真履行“门前四包”市容环卫责任制,被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文明经营户”荣誉的,可以抵扣失信分数30分。

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的程序:列入一般失信、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三表”(违法行为核查表、城管公益志愿活动信用修复积分表、信用修复审批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区信用办审核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严重等级失信人员黑名单的,不能进行信用修复,公示期间不能享受各类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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