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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03 04:18:06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邮编22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18-81885227。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17849000807@163.com。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章 人文环境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时代的“后发先至”,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强化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第四条依托平台】 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等平台,积极主动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加强区域合作和融合发展,着力形成制度完备、沟通顺畅、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组织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

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用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中国(江苏)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管委会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推动建设高效、便利、优质的扁平化行政审批体制,着力建设亚欧重要国际交通枢纽、集聚优质要素的开放门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六条【市场准入】 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件事、一个环节”办结。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全程电子化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体化集成服务,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商业银行减免等方式,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免费发放税务UKEY、免除银行账户开户等费用。

第八条【一业一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实施将一个行业多个许可证加载到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执业证制度,实现准入后“一证准营”。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第九条【证照分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外的事项,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内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并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领域探索推行集群登记注册制。

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区)内、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仅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从事许可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之外的生产场地、车间、库房地址已在许可证中记载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外,对从事一般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试点开展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

第十二条【便利企业变更登记】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注销】 完善市场主体注销机制,依托江苏省“全链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优化企业注销一体化办理流程,方便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推进各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企业注销申请跨部门预检、清税证明等实时传送。

健全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实行简易注销。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即到即办;对于适用一般程序注销的企业,将承诺平均办结时间压缩至三个工作日之内,按照规定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激励】 支持激励知识产权创造,持续促进有效发明专利提质提量,引导企业按标准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深度合作,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收益。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保险等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推出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产品。

扩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覆盖面,县(区)建立公共服务机构和平台,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第十五条【研发服务与资源共享平台】 推动建立科技研发资源与服务开放共享平台,整合科技设备、基础设施、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研发信息等各类资源,提升研发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研发合作,促进知识产权孵化,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治理】 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业调解、维权援助服务等机构建设和纠纷调解工作,加大专利、商标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力度,推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第十七条【人才支持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和落实人才引进、培育、服务保障政策,打造规范高效的人才服务中心,为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咨询、择业指导等提供便利化专业服务,围绕创新创业、安家居住、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健康医疗、品质生活等方面,为各类人才集成提供精准服务。

第十八条【境外人才引进】 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居留和出入境绿色通道,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办理最高时限居留许可、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等提供最大便利。开设外籍高端人才预约窗口,实行随到随办。

放宽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高精尖缺”外籍人才引进条件,外国人才及团队成员在创业期内可通过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申办工作许可,为外国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稳定的工作预期。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及平台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交易目录清单管理,健全出让、转让规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完善公共服务、项目交易和分级监管“三合一”综合平台,优化各系统的功能设置和数据衔接,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电子化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共享机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建立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拓宽监督渠道,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投诉】 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机制,依法依规、按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质疑和投诉,线上线下同时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建立完备的质疑、投诉处理台账及档案。

第二十二条【金融支持】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支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普惠领域。加大银担、银保、银税合作力度,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三条【金融监管】 严禁金融机构以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名义向小微企业收取各类违规费用,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断降低融资成本。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减税降费】 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按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惠企政策条件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或确需申报的简化程序、手续。

第二十五条【费用与保证金清单】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禁止以向企业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收费标准及公示制度】 设立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及制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当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严禁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承担各类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和行政机关下属单位违法违规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第二十七条【公共服务获取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强化业务协同,全面推行在线办理业务,按照向社会公开的业务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承诺时限等提供服务,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办理时限。

用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设施的,非用户企业产权的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成本,不得向用户企业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缴纳。

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水、电、气、热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本地特许经营公用企事业单位定期评估评价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政府履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行为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企业账款支付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清欠力度,建立防范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责成有关单位履行司法机关生效判决。

第三十条【涉企保证金】 发展改革、住建等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全面推广电子保函应用,进一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并制定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不得限制市场主体依照规定自主选择缴纳涉企保证金方式;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减免涉企保证金、分期收缴;加强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推行保证金线上统一收退。

第三十一条【企业帮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

第三十二条【协会商会】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和推广实施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保障其充分反映行业诉求,鼓励其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市场拓展、宣传培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基本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务实工作作风,优化线上线下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完善预约延时服务、帮代办服务等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三十四条【惠企政策】 市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投资促进政策,并向社会公开;依托“苏企通”企业服务平台,统一汇聚澳门皇冠体育:各类惠企政策,集中受理政策兑现申报事项,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建立惠企政策事项库,在政策发布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可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在“苏企通”平台展示、办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三十五条【政务服务数字化】 市政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共享工作,建设一网通用的数字政府公共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利用。

澳门皇冠体育: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部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的除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在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政府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网上办事引导功能,规范在线咨询、引导服务,创新在线导办帮办、智能客服等方式,推进各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无障碍化改造。

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第三十六条【证照电子化】 深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和“苏服码”在政务服务审批、行政执法、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应用。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按照国家标准将存量证照、新增证照电子化,纳入澳门皇冠体育:电子证照库统一制作、汇聚和发放。

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或者受理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但依法依规必须核验或者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服务体系】 加强基层为民(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构建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实现“就近办”。 推进综合类自助终端进楼宇、社区、村居和银行网点。建设“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地图,直观展现窗口地理位置、受理事项、服务时间、咨询电话、办事须知、预约排队等,提供导航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信息、就近办理。

第三十八条【服务窗口】 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设置“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服务。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提供兜底服务,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第三十九条【就业服务】 全面实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即时办结。

第四十条【市政服务】 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用时管理。

推进市政公用业务进驻政务大厅,实现用户一次申请,同步办理获得用水、用电、用气、排水、热力、广播电视、通信等服务。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流程,减少报送材料,压缩报装办理和审批时限。

推进“互联网+市政公用业务”,拓展线上渠道办理,提供线上申请、缴费、电子账单、电子发票等专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除需要现场踏勘、听证论证的事项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评估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各部门在线使用“一套图纸”,并按照电子档案要求实时归集、动态维护、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审批】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区域位置等情况,分级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依法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 根据施工图审查改革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实行免审承诺制。对已经作出施工图免审承诺的项目,不需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就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应当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中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四十四条【区域评估】 在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省级以上开发园区、高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及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及时公开评估结果。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

第四十五条【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服务窗口和税务窗口加强业务融合,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与公用事业单位加强协作,逐步实现公用事业业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设立二十四小时自助办理区和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等;利用智能审批技术,实行智能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查询。

加快“不动产登记+金融”一体化系统建设,金融机构在开展存量房抵押业务时,推进全程不见面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审核电子材料进行受理、登簿、发证。

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巩固“交房即发证”“交地即发证”改革成果,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首次登记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税务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推动税费业务智能化服务,实现出口退(免)税全程无纸化办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尽可能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实现多税种“一个入口、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进一步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

第四十七条【跨境贸易便利化】 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化提升整体通关效率,压缩申报准备、查验、缴税、放行等通关全流程各环节作业时间。

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大力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矿产品“先放后验”等便利措施。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推进口岸快速提离,推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提货单、装箱单等单证电子化流转,推广试点进口“船边直提”、出口“运抵直装”模式并实现业务在线办理。

推行灵活查验,对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进出口货物,按照企业申请,经审批后采取预约区外查验的模式。

第四十八条【口岸收费清单与作业时限】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定期更新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及口岸作业时限,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公开。

第四十九条【主动披露制度】 引导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对企业自查发现并向海关报告已放行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根据“主动披露”制度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运输方式协同】 制定降低铁运、水运、空运成本等便利措施,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等,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同联动。

第五十一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在澳门皇冠体育: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时,依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编制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做好信用承诺归档和履约践诺记录

,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二条【监管事项清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三条【互联网+监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全部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内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积极推进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及时发现研判异常经营行为,精准排查、及时处置,增强风险预测预警能力,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需要外,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实现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全覆盖,推进单部门双随机综合检查、跨部门双随机联合监管。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多的分散检查。

第五十五条【重点监管】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信用评价应用】 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与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等级相结合,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依法依规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部门业务系统,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动比对、自动提示,实施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各领域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主动履责,修复信用。

第五十七条【行政执法规范化】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包容审慎监管】 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推行柔性监管、智慧监管,研究制定针对在线新经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减免处罚事项清单】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制定统一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符合条件的依法可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做好清单执行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十条【慎用行政强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合法、审慎、适度、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时,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一条【立法与决策参与】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印发。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约束】 没有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告知结果。

第六十四条【合法权益保护】 加大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犯罪行为。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企业被侵占、被挪用的财物。

第六十五条【慎用刑事强制】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等关键人员依法慎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

第六十六条【刑事合规】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有关人员,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依法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由第三方参与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企业合规管理为核心的违法犯罪预防机制,充分利用涉企案件影响评估、刑事风险提示函和检察建议等,督促企业改进风险内控制度,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探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第六十七条【诉讼服务便利化】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服务全程网上办理水平,依法执行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引、审判事务、诉讼监督等诉讼服务网上办理水平。

第六十八条【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完善政府与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审理各类破产案件,健全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对具备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积极引导和帮助其实行破产重整和重组。破产重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自动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部门依法减免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第六十九条【司法裁决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企事业单位等各相关主体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执行机制。

第七十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完善非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深化诉调对接,推广应用“苏解纷”非诉讼服务平台,将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速裁调解、司法确认全流程统一平台处理,提升调解服务便利性。

第七十一条【公共法律服务】 优化升级澳门皇冠体育: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完善律师、公证、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各项法律服务功能。为小微企业开展无偿法治体检,实现小微企业常态化法律服务全覆盖。稳步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为市场主体“走出去”提供便捷、安全的法律服务保障。

第六章  人文环境

第七十二条【精神文明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西游记”精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志愿精神,持续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建设。

第七十三条【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创新政企沟通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严格遵守纪律底线,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加强企业家荣誉激励,按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进行表彰,形成全社会“尊商、亲商、爱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第七十四条【舆论宣传】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传解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倾心合力打造“连心城、贴心港”营商环境品牌,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七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生态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七十六条【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提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升教育、文化、医疗、体育、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供应水平,完善就业、住房、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七十七条【社会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反馈制度。依托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席。任何市场主体、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营商环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七十八条【营商环境监督员】 从“两代表一委员”、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选聘一批营商环境监督员,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社会监督,不定期反馈一线存在的各类营商环境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回复、限时办结监督专员反馈意见建议。

第七十九条【监察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十条【激励措施】 支持和鼓励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并加大正向激励。

第八十一条【容错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八十二条【法律责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信用记录】 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澳门皇冠体育_皇冠足球比分-【唯一授权体育官网】公布的《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