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江苏省《关于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文旅发〔2021〕9号),促进旅游民宿品牌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有关内容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自建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三条 旅游民宿应当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人文景观、非遗文化和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优势,坚持“彰显文化、特色鲜明、融合创新、绿色生态、以人为本、规范有序”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旅游民宿发展应当坚持全域旅游发展理念,凝聚全域旅游发展合力。按照澳门皇冠体育:旅游业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各县区、功能板块分层次布局不同层级旅游民宿,形成多层级、全覆盖、便捷化的旅游民宿网。坚持创新发展,不搞一个模式,防止千村一面、千店一面。
第五条 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公安、财政、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卫健、市场监管、文广旅、消防等部门,统筹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或落实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六条 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设立旅游民宿行业协会,鼓励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引领、协调、服务等作用,制定相关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加强行业精神文明、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旅游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
第二章 设立和认证
第七条 旅游民宿设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市场监管、治安、卫生、消防、环保、规划、森林防火等相关要求,并取得相关证照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旅游民宿的选址应当符合本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等要求;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资源、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旅游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标准和《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要求;
(三)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达到环保和安全要求;
(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旅游民宿开办和认证。
(一)旅游民宿经营者可在开办前向所在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了解经营场所房屋、土地、社情等相关情况,村(社区)、乡镇(街道)应当做好旅游民宿开办的协调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