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4-00243 | ||
发布机构 | 澳门皇冠体育_皇冠足球比分-【唯一授权体育官网】 | 发文日期 | 2004-10-12 |
标 题 | 澳门皇冠体育: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审计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4〕21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现将《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根据《澳门皇冠体育_皇冠足球比分-【唯一授权体育官网】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澳门皇冠体育: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澳门皇冠体育: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审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及其滋息和增值。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澳门皇冠体育:住房公积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审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将住房公积金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对住房公积金的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计划(预算)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标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范围;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存放和贷款是否符合规定,增值及收益分配、使用是否规范、有效;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和财务报告,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资料的,有权依法采取取证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应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它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审计结束后,向政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依法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存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住房公积金;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它纠正措施。
第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依法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其他住房基金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