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4-00109 | ||
发布机构 | 澳门皇冠体育_皇冠足球比分-【唯一授权体育官网】 | 发文日期 | 2014-09-12 |
标 题 | 澳门皇冠体育: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行政审批防止权力寻租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14〕8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规范行政审批防止权力寻租暂行规定 | ||
时 效 | 根据《澳门皇冠体育_皇冠足球比分-【唯一授权体育官网】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澳门皇冠体育: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澳门皇冠体育: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行政审批防止权力寻租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规范行政审批、防止权力寻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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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9日
连云港市规范行政审批防止权力寻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扎紧制度笼子,防止权力寻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皇冠足球比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赋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权力寻租,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监督,从而达到谋取或维护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日常管理和评价工作,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注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实施合法性的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监察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严格行政审批设定
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编制本单位行政审批目录,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报澳门皇冠体育: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目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增加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通过,报澳门皇冠体育: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未经批准,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为名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
第八条行政机关取消、下放、暂停行政审批项目或变更行政审批名称、流程的,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规范行政审批实施
第九条行政机关要在规范名称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化要求,逐项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规范和标准,做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六个标准化、规范化,并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和权力寻租空间。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规范的审查程序和决策机制,实行行政服务处一窗受理,不得多头受理、重复审查。改变层层报批、层层把关的现象,坚决取消辅助、附带、重复性的审批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含电子文本)及填写说明,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材料,对申请人的咨询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和办理期限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单位印章;不出具书面凭证的,默认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对当场办理完毕的申请事项,可以不出具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出具申不予受理凭证,注明理由;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并在书面受理凭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要制定、完善、落实审批工作岗位责任制,做到岗位责任边际清晰。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受理人、审查人、决定人。坚持因事设岗、因需设岗、以岗管人的原则,定岗、定员、定责,做到职、权、责一致,岗位间既相互协作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人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对照裁量准则,提出审查意见,由决定人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受理人或者审查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对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查、论证、听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等方式听取意见,并通过集体审查的方式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审查的工作机制,明确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要通过优化内部作业流程,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核查,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同时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
第十五条有数量限制且不宜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管理的行政审批,有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数量。
第十六条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四到位。各行政机关要推动并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服务处集中、行政服务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做到审批事项进驻中心落实到位、业务骨干配备到位、审批窗口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第十七条实施并联审批。凡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全部实行并联审批,重点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审批、竣工验收等阶段,实行一窗受理、一家牵头、同步审批、一站办结。立项环节由市发改委牵头,用地环节由市国土局牵头,规划环节由市规划局牵头,施工许可环节由市建设局牵头,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环节由市住房局牵头。
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证照类事项,实现企业一次申报、部门各取所需、联合办证、多证同发,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四证(照)联办。此项工作由连云港工商局负责牵头。
第十八条正确处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强化市场监管的关系。行政机关行政服务处依法审查、核准申请人申请,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相关业务处室,其他处室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行政审批。承担监管职能的处室要主动对接,强化对审批事项的事中监管、事后稽查。
第四章 严明行政审批纪律
第十九条对国家和省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收费单位、依据、范围和标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机构提供的与行政审批有关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或施工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使用指定产品、设备等。
无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机构提供的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干预行政审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批准行政审批;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违反规定情形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不得通过出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本系统或与本系统有关联的中介机构的业务或利益分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或辞去公职、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现(原)工作有关联的行业中介机构中任职、挂职、执业,更不得取酬;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到与原工作有关联的行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中介机构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强化行政审批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一次录入、信息共享、互通互联、联审联办、一网办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积极推行网上查询、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缴费、电子监察。完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统计分析、投诉处理等功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五条实行收费登记簿制度,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规定分多次收取的,不得一次性征收。相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收费情况,审计、财政、监察、物价等部门每年要对收费登记簿进行检查,对违规收费等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向社会公开。
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行政审批的有关信息应当在行政机关之间共享。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审批内容包括: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职责;
(二)依法被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获得授权的依据;
(三)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获得委托的文书;
(四)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内容、对象和条件;
(五)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的数量;
(六)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及有关格式;
(七)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申请办法;
(八)行政审批的期限、标准、程序和操作规程;
(九)行政审批的收费依据、标准;
(十)行政审批结果;
(十一)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度和举报、投诉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行为的监督。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及时调查处理行政审批违纪违法行为。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三集中四到位履行日常监管、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举报和投诉行政审批违法行为,有关机关应当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 落实行政审批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或者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拒不撤销依法应当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四)以备案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设定或者调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受理和审查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当场受理而未当场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照规定出具书面凭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当场作出决定而未当场作出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违反规定情形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予以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行政审批理由的;
(七)出具虚假行政审批审查意见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受理或者审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时限、告知、收费、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一次性告知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四)擅自收取或者未按照规定收取行政审批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时限、告知、收费或者公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实施和监督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未按照行政审批标准或者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购买、使用指定产品、设备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三)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等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者必要条件的;
(四)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或者行政审批岗位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法实施监督检查,妨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实施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优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