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办案中心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连云港市海州区监察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的《海州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申请办理留置办案中心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为海州区经济信息化与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海经发投发〔2018〕51号)。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海州区朝阳东路北、人民法院东,总占地规模约为0.6931公顷,该项目符合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三、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定的工程建设规模,该项目用地规模应控制在0.6931公顷内。在初步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海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办案中心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为三年)。 本意见不作为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你单位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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