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连云港亚旭矿业有限公司高梯度电磁选铁矿石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时间:2018-08-24 00:00:00
  • 来源: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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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亚旭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高梯度电磁选铁矿石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连云港华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连环咨〔20185号)均收悉。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矿石加工设计规模500t/a,分两期建设,项目采用磨矿-重选-强磁扫选工艺对原矿进行物理加工,不涉及选矿药剂,一期设计规模333t/a,年产品位64.5%铁精矿粉267t/a(干重),尾矿渣66t/a(干重)。二期设计规模167t/a,年产品位64.5%铁精矿粉133t/a(干重),尾矿渣34t/a(干重)。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综合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拟定地址建设本项目,按《报告书》要求建设主体工程、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辅助工程。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及改变生产工艺和产品方案,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做到生产自动化、工艺连续化、全线封闭化。项目生产工艺和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严禁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清下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矿石加工排水、精矿和尾矿地面冲洗水等)、初期雨水、设备冷却排水、生活及食堂污水。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设备冷却排水全部经循环水系统回用于矿石加工,不外排。食堂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接管板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三)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废气控制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废气处理方案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规范的要求。项目设3个排气筒(其中2#3#排气筒为一期建设,1#排气筒为二期建设),废气主要有原矿受矿仓排气筒颗粒物废气和饮食油烟废气其中原矿受矿仓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0mg/m3,排放速率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4.45kg/h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1.0mg/m3。饮食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废气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1.0mg/m3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及消声等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矿石加工产生的尾矿、损坏的衬板钢球、设备维修时产生废含油抹布、生活垃圾和废润滑油等。矿石加工产生的尾矿经公司运到相应综合利用单位作为建筑材料生产原料,损坏的衬板钢球、设备维修时产生废含油抹布(列入危废豁免清单)、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统一处理,废润滑油是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所有危险废物收集、贮运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中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堆场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清单中要求。固体废物堆场均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设置环保标志牌。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明确环保工作责任制,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恢复和绿化。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报环保部门备案。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消防尾水池,正常生产时收集池不应存放废水。落实《报告书》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七)按《报告书》要求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和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设置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树立标志牌。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四、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位,是作为项目投入生产的前提条件之一。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

本项目一期的废水接管总量为:废水量:0.3t/aCOD1.204t/aSS0.602t/a、氨氮:0.105t/a、总氮:0.182t/a、总磷:0.015t/a、动植物油:0.006t/a

本项目一期+二期的废水接管总量为:废水量:0.45t/aCOD1.806t/aSS0.903t/a、氨氮:0.158t/a、总氮:0.273t/a、总磷:0.023t/a、动植物油:0.009t/a

(二)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一期有组织废气的污染物排放量为:TSP 0.32t/aPM10 0.07t/a,无组织废气的污染物排放量为:TSP 0.686t/aPM10 0.208t/a

本项目一期+二期有组织废气的污染物排放量为:TSP 0.48t/aPM10 0.11t/a,无组织废气的污染物排放量为:TSP 1.029t/aPM10 0.312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项目建成后以厂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对环境敏感的项目。

六、在本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启动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环境保护制度。在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将计划试生产项目及日期等向环保部门报告。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验收,将依法查处。

八、本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连云区环保局负责,市环监局负责不定期督查。

九、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的要求,做好项目报告书最终版本、及开工前、施工过程中,项目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审。若工程建设性质、规模、地点、污染治理措施及工艺等发生变更的,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018824

 

(项目代码2018-320703-59-03-307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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