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圩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18-10-15 00:00:00
  • 来源: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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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徐圩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水平,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率,确保工程质量,经研究,现将《徐圩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

                                                                                                                             20181015


徐圩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徐圩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徐圩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的系列要求,以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建设为抓手,加强对徐圩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集中统一监管,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监管体系,建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效益。

    二、实施范围

  以政府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公共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组织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公共基础设施工程;

  (四)政府指定实施的其他工程。

  三、实施主体

(一)徐圩新区规划建设局为徐圩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授权委托单位;

(二)江苏方洋集团及下属子公司、连云港石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江苏香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由徐圩新区管委会出资或履行出资人职责,具有相关资质或专业化管理能力的国有全资企业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

委托实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如暂不具备相关资质,可由实施主体提交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组成,经徐圩新区规划建设局审核通过后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四、组织职能

(一)经济发展局

1.拟定新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审批新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管理。

(二)规划建设局

1.牵头管理新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行为,签订《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委托实施管理合同》;

2.负责根据新区中期财政收支规划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拟定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进度;

3.审核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已完成工作量和付款申请。

(三)财政局

1.编制中期财政收支规划;

2.会同规划建设局根据徐圩新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城建计划,按照预估年度可用财力将计划实施的项目纳入预算保障;

3.根据规划建设局和审计办的复核结果,经相关审批流程,拨付建设资金。

(四)审计办

1.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

2.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跟踪审核、结算审计、决算审计;

3.复核实施管理单位已完成工作量和应支付委托建设管理工程款。

(五)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根据政府授权,在工程建设全过程行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做好工程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包括:

1.承担工程组织建设职能,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2.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

3.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4.制订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5.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

6.负责集中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

7.组织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8.编制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等。

五、实施程序

(一)授权依据

1.徐圩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项目必须为经徐圩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对未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或项目分管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决策后,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委托实施管理。

2.防洪抗灾、应急抢险、临时保障等应急项目和不需要立项的零星项目,由徐圩新区规划建设局与实施单位签订应急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合同,超过规划建设局预算安排部分,由规划建设局按规定程序申报追加预算。

(二)授权程序

徐圩新区规划建设局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相关会议纪要出具各项目《工程项目委托书》至相应实施单位。待项目可研、方案、初步设计批复后,与实施管理单位签订《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委托实施管理合同》。

(三)资产移交

徐圩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前15日,向授权单位申请移交,并附带项目移交接收的相关申请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材料,具体办法参照《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执行。

六、资金管理

(一)投资构成

1.委托建设管理工程项目总投资应综合考虑管理费用、税金等因素,将项目实施所产生所有成本计入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等各实施阶段;

2.项目总投资为审计后实际完成总投资(扣除征地、征收拆迁费用),包括委托建设管理费(总投资3%)、税金(按实际缴纳额计算)。

(二)审核与拨付

1.规划建设局、审计办共同审核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和应付款,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当年财力情况提出拨付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2.若未能及时拨付资金,造成延迟拨付,应经审计办、委托单位及相关部门确认后据实结算(暂按总投资8%计算)。

七、监管体系

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各行业主管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实施行为的监管。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办、国土分局、消防大队及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应全流程跟踪审计,其他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八、具体要求

  (一)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关键环节控制腐败风险。要制订项目管理内部决策规则,项目管理实施规程,材料设备选型、采购、验收规定,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管理规定,项目签证、变更管理规定,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工程结算及支付管理规定,项目移交竣工及维保管理规定等内控制度。

  (二)实施单位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充分了解使用单位功能需求等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总投资和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不超标准、不超规模、不超概算建设。

  (三)实施单位要重视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选聘、培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的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建立有利于留得住人才的分配激励机制。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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