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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定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 时间:2023-07-18 16:17:36
  • 来源: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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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定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二楼农业农村局B031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咨询方式:0518-80325202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一、在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二、申请人提交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办理材料

行驶证、申请表、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办结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检验合格标志

十、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增补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8 年 第 2 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0325202

监督投诉方式

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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