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企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
一、基本信息
企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主楼二楼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034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5861230、85591898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
受理条件:(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的受理条件为:
1.“信用中国”受理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
(3)公开做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2.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
(3)公开做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4)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5)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二)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的受理条件为: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完成变更登记。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的受理条件为:
1.法院受理条件: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8)纳入失信期限届满的。
2.税务部门受理条件: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严重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2)严重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3.自然资源部门受理条件:
(1)矿业权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3年;
(2)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3年内,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
4.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条件: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
5.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条件: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达到最短公示期;
(4)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的。
五、办理材料
(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的办理材料:
1.其他部门: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2.市场监管部门: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送达地址确认书
(6)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异常经营名录
1.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送达地址确认书
(6)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2.仅限自然资源部门:
(1)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
(2)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
(4)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证明材料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法院:
(1)信用修复申请书(删除失信信息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结案通知书、申请人同意解除失信有关材料、纳失期限届满的相关材料、因审判监督、破产程序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相关材料、终本后经查询两次以上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材料、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的相关材料。
2.税务部门:
(1)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
(2)诚信纳税承诺书
(3)税法遵从情况证明
(4)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完税凭证
(5)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3.自然资源部门:
(1)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表
(2)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
(4)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证明材料。
4.应急管理部门:
(1)提前移出申请书
(2)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证明材料
(3)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4)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
(5)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