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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企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

  • 时间:2024-08-30 16:07:04
  • 来源: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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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企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主楼二楼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034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5861230、85591898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
受理条件:(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的受理条件为:
1.“信用中国”受理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
(3)公开做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2.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
(3)公开做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4)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5)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二)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的受理条件为: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完成变更登记。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的受理条件为:
1.法院受理条件: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8)纳入失信期限届满的。
2.税务部门受理条件: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严重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2)严重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3.自然资源部门受理条件:
(1)矿业权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3年;
(2)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3年内,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
4.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条件: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
5.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条件: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达到最短公示期;
(4)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的。

五、办理材料

(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的办理材料:
1.其他部门: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2.市场监管部门: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送达地址确认书
(6)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异常经营名录
1.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送达地址确认书
(6)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2.仅限自然资源部门:
(1)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
(2)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
(4)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证明材料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法院:
(1)信用修复申请书(删除失信信息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结案通知书、申请人同意解除失信有关材料、纳失期限届满的相关材料、因审判监督、破产程序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相关材料、终本后经查询两次以上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材料、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的相关材料。
2.税务部门:
(1)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
(2)诚信纳税承诺书
(3)税法遵从情况证明
(4)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完税凭证
(5)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3.自然资源部门:
(1)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表
(2)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
(4)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证明材料。
4.应急管理部门:
(1)提前移出申请书
(2)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证明材料
(3)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4)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
(5)信用承诺书。
5.市场监管部门: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送达地址确认书
(6)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既可以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也可以选择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人员代为提交申请材料。
2.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在线提交,也可以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线下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修复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市场监管领域以外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通过“信用中国”提交申请,“信用中国”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信用修复结果数据共享至各级有关部门和地方。
(二)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1.市场监管领域的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在线提交,也可以到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线下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或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自然资源领域的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通过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信息的受理、核实、决定和公开等流程。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1.法院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各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信息的受理、核实、决定和公开等流程。
2.税务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自然资源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通过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信息的受理、核实、决定和公开等流程。
4.应急管理部门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责任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准予提前移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达《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移出的责任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移出结果及时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部门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负责同志直接作出撤销提前移出决定,并恢复列入状态。恢复列入理由按照原列入条件附加撤销事实情形,程序要求按照新列入管理,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被撤销修复的,在原管理期限内,原则上不再接受提前移出申请。对于省内异地受到行政处罚存在跨地区修复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属地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核实后开具相关整改证明材料,并通过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报省应急厅协调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处理。
5.市场监管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在线提交,也可以到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线下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修复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1.“信用中国”和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政执法机构:7个工作日。
2.省、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7个工作日。
(二)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1.省、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个工作日
2.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25个工作日。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1.省、设区市法院:18个工作日
2.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设区市税务局:17个工作日
3.省、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20个工作日
4.省、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7个工作日
5.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2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各部门和设区市信用门户网站对已修复的信用信息统一移出。

十、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58号令)
3.《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54号)
5.《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
6.《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指引”,0518-85861230、85591898 监督投诉方式:12345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暂无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点击右侧信用修复按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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