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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什么情况下的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需要限期治理?

  • 时间:2023-11-16 10:54:24
  •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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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按照本条规定,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了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后果。如果只是造成一般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后果则不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本条规定了“限期治理”和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这两种严厉的处罚。限期治理,就是在有权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改进能源结构、淘汰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关闭造成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等方式,使其向环境排放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本条规定,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县、市、省级环保部门和国务院环保部门。具体造成某一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哪一级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治理期限仍不能完成治理任务,其向环境排放的固体废物仍不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应当由有关政府决定将其停业或者关闭,不让其继续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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