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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不含辐射建设项目)

  • 时间:2022-11-08 11:15:03
  •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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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不含辐射建设项目)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9号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2323613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受理条件: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应属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建设单位已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 3、建设单位已按要求完成信息公开; 4、在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完成法人注册后,登录http://www.jszwfw.gov.cn/col/col140126/index.html,在我要申报中选择申报事项,选择在线办理完成网上填报(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

五、办理材料

(一)公众参与说明(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六、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XXXX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188156

监督投诉方式:0518-81888156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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