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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时间:2022-11-08 11:12:38
  •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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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9号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8:30-12:00,14:00-17:00;春秋冬季:8:30-12:00,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2308770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受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批准: 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无环境噪声污染的; 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环境噪声污染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3、以新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替代原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办理材料

(一)工艺变动或生产结构调整的技术文件及达标排放的证明(二)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XXXX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批复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2308770     

监督投诉方式:0518-82312782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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